最高人民法院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摘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对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建筑市场当事人应认真研究,调整博弈对策,特别要注意该解释明确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固定价无须鉴定、合同结算条款优先、垫资合法等规定
】关键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筑市场;影响
1、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发包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工人起诉包工头和转包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且未限定起诉事由
为了主张权利(英语的主张权利claim就是建筑业的“索赔”),工人可以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但没有说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能是为了避免政府被起诉的缘故,而社会发包人不能豁免
另外,该条款未规定“违法分包人”可以起诉
我国法律承认代位权
如果甲欠乙1万元,乙欠丙1万元,而乙不积极向甲讨债,丙就可以“代位”起诉甲
由于“违法分包人”受法律约束,由工人行使代位权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合理的法律安排
2、垫资施工合法化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