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XX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测、验收、中介服务、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XX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XX 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公安局技防办的具体职责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确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确定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重要部位之前,应当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应当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交《XX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安装申请书》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安装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