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范文大全 【法规分类号】 a166063200108 【标题】 XX 省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XX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 省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1/02/28 【实施日期】 2001/04/01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1)18 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XX 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 XX 省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收缴、支付工作
第五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第七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