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 附件 3: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商改字[2007]54 号) 一、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本说明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加盖商务主管 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见国家最 XX 县区及县以上行政区代码表);顺序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编制原则。 六、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报作废和补发。 七、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30 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八、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