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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收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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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车辆税收征管办法近年来,我县物流行业进展迅速,各类车辆日益增多。随着国家燃油税政策的实施,我县原委托稽查征费所代征车辆税收的税源控管方式已不再适用新形势的需要。为加强对全县车辆税收的全面控管,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字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在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分局),由地税局副局长任主任,分局分局长、征管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地税局分局抽 2 人、公安局经侦大队 1 人、交管大队 2 人、交通局运管所 1 人组成。 二、建立“审、检、险把关,先税后审、检、险”管理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上牌、过户、年审时,由县公安交管大队把关;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季)审时,由县交通局运管所把关;在办理车辆检测时,由机动车检测单位把关;在办理车船强制险时,由各保险公司把关。坚持先纳税,后审、检、险。未纳税的,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不予年(季)审或检测,各保险公司不能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 三、征管具体措施: 1、对摩托车车船税的征管:委托县交管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 2、对汽车车船税的征管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强制险时统一代征。 3、对营运汽车的营运税收,如是挂靠在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或出租公司的,由挂靠的单位统一向地税申报缴纳;未挂靠在公司的,由车主自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在办理年(季)审、检时,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并保留复印件。 4、对“三无”车辆的税收征管,由县政府发布通告,对纳税人限期缴纳车辆营运税收及车船税。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清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5、征收标准: (1)摩托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每年每辆 60 元。 (2)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 80 元/年。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载客汽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核定载客大于或等于 20 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 480 元征收;核定载客大于 9 人而小于 20 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 420 元征收;核定载客小于或等于 9 人的按每辆每年 360 元征收;微型客车(指车长小于等于 3.5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1L)的征收标准:按每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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