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郑金兵等人诉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纠纷案案件背景2024 年,郑金兵等人与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房屋一套,总价为 260 万元。但是,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未能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交房手续,也未能保证房屋质量。因此,郑金兵等人认为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起诉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赔偿损失。双方观点原告郑金兵等人认为,他们与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并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是,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交房手续,并且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合同约定无法履行。因此,原告要求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认为,虽然因为一些原因,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延迟,但是最终还是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并不存在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另外,房屋质量也符合合同约定,在验收期内,原告也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返还房款或赔偿损失。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院裁决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迟迟未能根据合同时间履行交房手续,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入住房屋。同时,经过验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 260 万元,并赔偿原告 240 万元的违约金和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结论该案件的结果表明了,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房手续,并且保证房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假如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买家无法按时使用房屋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家有权利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这也提醒买家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