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潘志国]——(2009-8-19)/已阅40433次[内容提要]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统一或者规范这种裁判标准成为民商事审判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文章通过对法发〔2009〕40号司法文件的最新实务解读,介绍了可得利益损失的四项计算规则,提出了相关计算公式,分配了举证责任,并得出司法认定的计算步骤,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标准
[关键词]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的问题,而且也是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
多年来由于相关认定规则比较模糊并难以把握,因此不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的并不多,且关于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是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较大悬殊
鉴于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统一或者规范这种裁判标准便成为民商事审判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1],如何掌握和处理好可得利益损失(或类似)纠纷也成为司法面临的比较大的问题
一、可得利益损失概说(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属性1、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通常而言,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2]
2、可得利益的特点可得利益是未来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实现性,以及可预见性
3、可得利益的性质(1)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