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该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平安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准时发觉和分析平安生产问题,消退事故隐患。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 非公有制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促进经济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规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方法。 法律、行政规矩、地方性规矩、行政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应该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离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进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准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舞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和平安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矩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的法律、规矩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导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 第二章 非公企业的平安生产职责 第九条 非公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需全面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平安生产的政策、法律、规矩、规则和标准等。 第十条 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