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课堂笔记之公司的一般制度第二节公司的一般制度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设立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公司,使其取得主体资格所进行的活动
1—11公司法中有的地方讲公司的设立,有的地方讲公司的成立,公司的设立与成立有哪些区别
——公司的成立是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公司成立是设立的法律后果
二者的具体区别是: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发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时;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设立中发生争议,依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解决,成立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以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在申请登记中发生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认股人,成立的当事人是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的公司设立是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设立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适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的,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即适用核准主义
(三)设立方式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就某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视情况自由选择
(四)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人数、发起人资格
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资本构成
3组织条件: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4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条件
5行为条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五)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权限的划分进行了规定
有限公司中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登记的申请事宜,股份公司由董事会办理登记的申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