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法[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四条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建设规划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建设规划局建立信用档案。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比选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参加比选:(一)信用优秀企业(A级)可参加所有项目的比选活动;(二)信用良好企业(B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三)信用一般企业(C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建设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五)比选人依据评比报告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七)比选情况报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比选公告;(二)比选申请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六)履约担保格式;(七)其他事项。第十条进行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应当在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日。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比选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比选文件的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四)对比选申请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比选人应当自发售比选文件截止日的2日后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第十二条比选活动可以根据项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比选。第十三条比选人如需对已发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第十四条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二)申请人担保;(三)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比选人允许);(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五条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