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法[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建设规划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建设规划局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参加比选:(一)信用优秀企业(A级)可参加所有项目的比选活动;(二)信用良好企业(B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三)信用一般企业(C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建设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