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便于正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研究,并在全市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一、税前扣除问题(一)工资、佣金支出问题1、(1)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手续费与佣金的税前扣除,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理解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对方中介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何界定境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个人是否也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企业当年或汇算清缴时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后发现如何处理,是否不予列支?答:(1)手续费与佣金的税前扣除条件在财税【2009】29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合法经营资格的界定,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2)企业应提供而不能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相关的手续费与佣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金融企业支付给揽储人员的工资可否在税前扣除?答:应先判定揽储人员是属于雇用关系还是属于代理服务关系,再按国税函【2009】3号和财税【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工资薪金或手续费、佣金的所得税处理。(二)利息扣除问题3、企业通过银行取得委托贷款,税前列支扣除标准,是执行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标准来列支,还是执行非金融企业或个人标准来列支。答:根据省局2010年度解答,企业通过银行取得委托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按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执行。4、财税[2009]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符合第二条规定,都是境内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是1否不受比例限制?答:依据省局2008年解答,如果在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之内的以及超过比例的,但符合第二条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都必须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扣除问题5、企业召开经销商会议,给经销商发放的纪念品,能否作为业务宣传费在收入的15%范围内税前列支?答:应根据发放的纪念品形式和内容确认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范围。对企业发放的合理的面向大众客户的业务宣传品可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6、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利息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针对这部分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的基数?答:可以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的基数。7、工会组织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先按企业限额开具发票,发票中包含未实际发生未支付的部分能否扣除?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四)其他项目扣除问题8、出口企业出口销售帐务处理正确,由于报关时高报出口收入,退税时要求其差额部分征税,企业将该上缴的税款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该项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该企业上缴的该税款应属于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五)所得税扣除合法凭证问题9、企业清算期以现金支付债务时,支付凭证是收到对方一般的收款收据,且没有加盖债权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是否可认定该债务确已支付?答:应当以真实发生为原则,并按规定取得相关合法凭证。对以现金支付的债务,应当取得有债权方合法印章或合法签名的合法凭证。10、企业在税务稽查时,发现有一张虚假发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后来企业重新取得正规发票,问:能否在重新取得时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在税前扣除?答:对按规定重新取得的发票,根据省局有关会议精神,允许其作为成本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六)跨年度取得发票税前扣除问题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国税函[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