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使用操作规范机动车注册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修订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公发【20XX】19号),县级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2、机动车来历合法、具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3、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者具有免税凭证、并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第1页共3页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
六、申请材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