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19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 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已取得法人资格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持有国家股权的企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以下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4、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产权包括债权
产权可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基大权利
第五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七条产权登记管理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并按产权归属关系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负责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