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依法拥有在公司中的%股权,为确保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拟将上述股权全部质押予乙方,乙方同意甲方上述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以供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涛涛公司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在主合同有效期限内应由丙公司承担的全部租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投资的全部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大写: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丙公司履行2主合同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10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且将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移交给乙方保管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的相关登记。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担保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担保的主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本合同担保的债权。1、丙公司不按本质押项下担保的主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或偿还主合同租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2、丙公司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3记手续,且将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移交给乙方保管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的相关登记,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