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效力】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经纪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行业组织对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1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员
第四条【释义】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规范与诚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规范的,按照《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扣减相应的诚信分
2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规则第六条【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具备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并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明示
第七条【人员管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从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人员认真遵守本规范,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