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共 1 页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第 1 页共 1 页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 20%执行。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 段、0—3 万元(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 10%B 段、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 7%C 段、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6%D 段、10,0001 元—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3%E 段、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 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