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制度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我市群众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发挥业余文艺团队在和-谐靖江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业余文艺团队是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市发起经所在镇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批准设立的、在市文广新局确认和备案的,经常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非营利性团队。第三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第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及文化部门领导。第五条镇业余文艺团队由各镇文化站负责管理,系统(单位)业余文艺团队由所在系统(单位)负责管理。市文化馆负责全市业余文艺团队业务指导,市文广新局负责监管、考核。第二章团队成立第六条成立业余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审核登记、市文广新局备案的程序进行。第七条申请成立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团队建制稳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2. 团队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一般在 20 人以上,并有 1-2 名在创作、表演、辅导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成员;3. 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年创作或移植 1 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的能力,并能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第八条申请者须持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基层文化站或所在系统(单位)提出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第九条业余文艺团队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所在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第十条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补助的范围。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是业余文艺团队的管理责任部门,对其所属业余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第十二条市文化馆对业余文艺团队实行业务指导,帮助业余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业余文艺团队必须积极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