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现金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第三条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第四条现金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给个人的费用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7.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9.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第五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第六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
库存限额不足时从银行存款账户提取
第四章现金收付业务的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司现金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
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核对后办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条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第十一条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