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羁押必要性申请书》关于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系王一之x,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申请人:,系王一之x,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申请事项: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一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王一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事实及理由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XX年12月x日被XX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XX市某某区看守所,并于20XX年1月x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王一涉嫌犯罪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王一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因此,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一、案件本身事实及其变化因素据王一在被羁押前向申请人陈述:受害人张二分别向朱四、王一借款8万元、2万元后拒不归还,还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20XX年12月初,曾经向朱四借款1万元尚未归还的李三将张二在XX市区某宾馆的信息告知朱四,朱四便电话通知王一一同前往该宾馆索取债务。见到张二后,朱四、王一、李三、张二等一行六人便准备回江浦的斌荣公司商讨还款事宜。其间,王一在途中便下了车,下车前还交代朱四不要为难李三、张二。再次见到朱四、李第1页共6页三、张二等人时,他们还一起吃饭、唱歌,玩了有七八个小时。事毕,王一和李三二人就离开现场。自始至终,王一并没有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侮辱、威胁、骚扰张二、李三的行为;而且,朱四、王一等人也没有持械,更没有致受害人受伤。李三与王一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和其他恩怨,故王一与李三之间亦未发生矛盾或冲突。20XX年1月x日,王一决定自行投案,当日即被刑事拘留。目前,全案人员均已到案。在王一被贵院决定逮捕之后,受害人张二向XX市公安局某某分局aa派出所提交了谅解书,对朱四、王一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XX市某某区司法局aa司法所亦对王一实施帮教、矫正的条件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申请人。二、案件现阶段的社会危险性(一)王一的犯罪性质情节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规定,本案中可能存在如下情节:第一、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三、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第四、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第五、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第2页共6页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根据上述情节,王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结合王一主观恶性较小、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动投案可能构成自首等情形可以认定,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二)案件的社会危险性第一、涉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侦查清楚,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已经收集固定,全案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也已经到案,已经不可能存在、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作证等影响侦查的情况。第二、案件起因系索取合法债务而起,全案人员均没有使用器械,没有致人受伤,不存在对证人、控告人、其他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的可能性;第三、受害人已主动谅解,不存在上访、投诉等不稳定因素;第四、王一有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已婚已育,家庭和睦,且申请人愿意作为保证人或为其缴纳保证金,保证督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