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公证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 公证处。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第 (一)、 (二)、 (三)、 (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 (一)、 (二)、 (三)、 (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审查: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活动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公证费的负担和支付方式; (五)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二)招标方是否具备规定的招标资格,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