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目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预防事故发生。适用范围:全公司内容:1. 总则1.1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1.2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1.3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1.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和排除的隐患。1.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1.4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1.5 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1.6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工程管理部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协调处理。2.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及各实体职责2.1 工程管理部:负责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并跟踪督促各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2.2 综合管理部:负责定期开展公司消防、民爆、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2.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一般隐患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隐患整改过程的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3. 事故隐患排查和确认3.1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设备、动力管网、消防、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化品、矿山等专业、专项检查);不定期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3.2 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行业或专业要求定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