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一封信五篇 致全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一封信 全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2012 年元旦及新春佳节即将到来,在此,我们向您并通过您向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真挚问候。祝大家新年快乐。 烟花爆竹是增添欢乐喜庆气氛的吉祥之物,同时也是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品,在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有危险性,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大祸。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XX 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技术规范作出明确规定。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有经营、运输行为。《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零售经营点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合法企业(XX 县区宏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按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规定组织合格产品,并张贴“XX 县区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签,向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供应烟花爆竹。《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按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零售经营点要注意防火,不得在门点使用煤气灶、电水壶、煤炉等生活用品,周边安全距离内也不得有煤炉、维修焊接等明火作业,不得在经营门点吸烟、不得在经营门点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储烟花爆竹,码放产品不得靠近电器线路、上方不得安装电器设备,注意防止电气线路引发事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零售网点违规储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于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非法私藏烟花爆竹制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