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院申请
XX 市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须知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于当月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由社保机构核对其缴费指数、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实际缴费年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其视同缴费年限,核准待遇标准;没有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办理
在《XX 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以前(2000 年 6 月21 日公布之前)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且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月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补缴的个人,不能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项目合计一次性发给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XX 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在《XX 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以后(2000 年 6 月21 日公布以后)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以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说明:参保个人属原固定工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0 年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执行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0%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缴费比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