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40—2016 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2016-07-04 发布 2016 qg/ctlg0040—2016 并在公司 oa 系统、内网、宣传栏等处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并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核查举报事项和奖励举报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生产安全科和综合管理科负责受理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及的情况复杂或者难以查证的上报公司,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受理。 (二)举报有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十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30 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参与核查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共同评定,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参与核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按照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