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XX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
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六条由国家补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