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XX 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 年 5 月 29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5 月 29 日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