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XX 市单位自建房情况的报告 1 关于 XX 市单位自建房情况的报告 公司领导: 自 1998 年实行住房货比化改革以来,XX 市基本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除少量安臵房外实现了基本的住房市场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经批准个别单位有一些内部安臵房项目。现将 XX 市有关单位自建房情况报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国家住房政策 1998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其中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998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要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银行等部门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支持这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在对房改政策的解释和执行中,在京有关国家机关等都获得了单位自建住宅的许可。2004 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 XX 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200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被普遍认为是对单位自建房的默许。 (二)安置房、限价房限制条件 1.限制房型,面积不超过90 平米。 2.限制销售对象,为本地无房低收入家庭,具体收入情况根据限价房用地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以及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等因素确定。 3.限制价格,安臵房价格按照成本加成 3%左右的运作费用确定,限价房按照同区域同地段市场价格一定比例折让确定。 4.限制转让,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转让须向政府缴交差额的 70%价款。 二、广州自建房相关做法 (一)内部安置房 2007 年 1 月广州两会期间,XX 市市长张广宁表示放开单位自建房:只要这个单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即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此言一出,XX 市有关部门便收到不少希望能自行建房单位的申请。获批的单位有广州钢铁集团、广州造船厂、广州铁路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