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XX 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目标责任制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全省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协商,决定成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组织机构 1、机构名称。省领导小组全称为“XX 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领导小组规范名称为“xx 市(州)、xx 县(市、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府、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凡有停业整顿金融机构的地方,均应成立领导小组。 2、人员组成:各级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单位为:人民银行、财政、法院、检察院、宣传、税务、审计、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 3、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小组由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副主任)、人民银行行长、财政厅(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行长兼任。 二、工作目标 1、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当地正常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和社会稳定。 2、妥善处置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别是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即将出现支付困难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根除金融风险隐患,净化金融市场。 3、努力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扩大存款来源、清收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三、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研究制定 2002 年底以前的工作规划。 2、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关系,保证各项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及时处置影响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 4、负责拟定本地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分类处置的总体方案、拟清盘关闭的具体操作方案,以及防范和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综合预案,并报批实施。负责高风险地方金融机构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个人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