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区教育局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幼儿、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车使用范围 (一)公民办中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确需要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二)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新批准民办幼儿园使用校车,逐步取消已审批校车;如果办园班级在 8 个班以上,不含园舍投资在 100 万以上的高端幼儿园,确需要使用校车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第二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宜宾籍车辆,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者所有;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设备;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窗玻璃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阳膜;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车携带
第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申请人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审查、研究校车使用申请相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