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特定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摘自财税〔1999〕198 号)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1999〕198 号) 4.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摘自财税〔2011〕89 号)5.流通环节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1〕137 号)6.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摘自财税〔2012〕75 号)7.饲料免征增值税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本政策自 200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 号) 8.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