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法律顾问工作,严格依法治校、治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学校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管理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学校各单位的法制工作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室设主任一名,主持法律顾问室工作
第五条学校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校领导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学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室应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除外,下同)处理法律事务,应及时书面报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派员参加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各单位应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等事宜
案件处理涉及专业或专门事项,需要外聘专业人士或律师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报批
涉案单位要求外聘专业人士或律师的,应书面向法律顾问室提出请求,由法律顾问室报批
第八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校办企业等单位的法律事务,可自行处理,但数额较大(50 万元以上)的对外合同、重大诉讼或纠纷事宜应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与校外人员或组织开展各种涉法业务活动等,应在活动开展前向法律顾问室书面报告基本情况
其形成的法律文件或协议(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等应在签署前报法律顾问室进行审查,由法律顾问室就其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和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签署后的法律文件等应在签署后三日内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备案文件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对涉及学校责任和利益的问题,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