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监造 及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立项选型、招标、监造、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煤矿主要机电设备事故,特制定集团公司煤矿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监造及验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煤矿主要机电设备是指综采设备、综掘设备、大型固定设备、矿井供电设备、集中供电设备、特种设备、通风设备、自备电厂设备、通用物资等。 第三条 综采设备是指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乳化液泵站、喷雾泵站、刨煤机、破碎机、设备列车等。 第四条 综掘设备是指掘进机、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掘锚机、给料破碎机等。 第五条 大型固定设备是指主要通风机、滚筒φ2m及其以上的主要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机、20m3 及其以上主压风机、矿井主排水泵等。 第六条 矿井供电系统是指移动变电站、主变压器、高低压 配电柜、地面及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等。 第七条 集中供电设备是指变压器、高压电器、高低压开关柜、集中控制系统等。 第八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九条 通风设备包括局扇通风机、千米钻机、地面瓦斯抽放泵等 第十条 自备电厂设备包括锅炉、发电机、主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 第十一条 通用物资是指电力电缆、强力胶带带强(2000N/m㎡ )及其以上或带宽 1m及其以上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对集团公司各单位煤矿主要机电设备使用和安全技术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是集团公司煤矿主要机电设备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服务、指导、协调、对外联系、监督、检查等职能。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设计选型、制造生产资格认证、设备招标、监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工程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技术管理程序上把关,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对发生的事故追查分析。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机电部门负责本单位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对本单位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动态安全技术性能总负责。 第三章 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 第十五条 煤矿主要机电设备选型前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