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根据《山西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全体在岗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胶靴、防尘口罩等(具体内容见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能力的护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煤炭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而配发给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第五条 为职工配发的防护用品,应 当 以 符 合安全要求为主,兼 顾 穿戴方 便 、合体美 观 、色 泽 明 显 、不影 响 职工上 岗操作。 第六条 凡购置(含本企业自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煤矿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并印有“产品合格”字样。 第三章 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行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由人劳科、供应科、工会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 人劳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月(季)度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批;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发放、使用情况,保护职工使用护品的权利。 第四章 计划编制、采购 第十条 按照既要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又要控制节约开支、适当库存的原则,人劳科根据实际需要每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定点供应厂家统一配送;属于少量特殊作业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矿审核 后 并报 集团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采购。 第十二 条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 矿后 ,必须由人劳科、供应科、经营科、工会、纪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五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必须依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山西省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发放,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