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80—90分(含 80分),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70—80分(含 70分),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10分 系数为0.10; 2、掘进:10分 系数为0.10; 3、机电:10分 系数为0.10; 4、运输:10分 系数为0.10; 5、通风:25分 系数为0.25; 6、地测防治水:10分 系数为0.10; 7、安全管理: 15分 系数为0.15; 8、地面设施: 10分 系数为0.10;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二级矿井年度内无原煤生产死亡事故;三级矿井年度内原煤生产死亡人数不超过 1人,且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二)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三)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四)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各矿均达标,且一级矿井占70%及以上。 2. 考核年度内,无原煤生产死亡事故,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3. 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办法: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省(区、市)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司(局)、县每季度进行一次,矿每月进行一次。 2.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3.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方法 (1)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2) 矿井自检与上级部门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得分低的检查结果计算。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评级: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提出申请,经省属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