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80—90分(含 80分),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70—80分(含 70分),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10分 系数为0
10; 2、掘进:10分 系数为0
10; 3、机电:10分 系数为0
10; 4、运输:10分 系数为0
10; 5、通风:25分 系数为0
25; 6、地测防治水:10分 系数为0
10; 7、安全管理: 15分 系数为0
15; 8、地面设施: 10分 系数为0
10;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二级矿井年度内无原煤生产死亡事故;三级矿井年度内原煤生产死亡人数不超过 1人,且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二)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三)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四)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各矿均达标,且一级矿井占70%及以上
考核年度内,无原煤生产死亡事故,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办法: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