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 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 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 条 各有关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执行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 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 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 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 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 1 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 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 3 个月以上扔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 条 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 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 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 2 年进行 1 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 0 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1 1 条 高空作业(距离地面 3 米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录 6),戴好安全帽。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1 2 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录 6 的规定进行试验。 当用梯子作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