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 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 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 条 各有关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执行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 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 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 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 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 1 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 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 3 个月以上扔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 条 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 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 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 2 年进行 1 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 0 条 雷电时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