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方法,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制 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特种设 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监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 ) 督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门 处理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承担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事故分级和调查范围 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分级(等级)、按照《条例》和《规定》确定。特种 设备相关术语见附件 A。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 是指因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 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生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 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长时间中断运行等故障为主要特征所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照 GB6441-86《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经济损失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的有关定义,具体计算方法参照 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 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6-2010 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重伤人员依据具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七条 按照《规定》第八条的原则,所称下列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包括洪涝、台风、风暴潮、雹灾、海啸、地震、火山、 滑坡、泥石流等)等引发的事故; (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引发坠落、中 毒、窒息等情形引发的事故。 第八条 下列事故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