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用地扶持 一、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 120 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单独选址。知名药业企业投资的项目、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可适当降低。 2.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至 1 亿元(不含 1 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 5 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至 2 亿元(不含 2 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18 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 8 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 二、服务业项目 4.商业综合体、市场项目 新建和扩建 2 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市场项目(不含住宅、配套服务设施),自有产权部分(10 年以上)须占 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 完成建设任务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 40%的财政扶持,市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 50%的财政扶持。涉及旧城改造的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5.物流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有产权部分(10 年以上)须占 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6.星级饭店项目 建设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通过星级评定后,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 7.金融服务业 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 40%的财政扶持。租用办公用房,按地方所得税收的 40%返还用于房租补贴。 三、社会事业项目 8.经市政府批准,符合规划要求,建设规模大、档次高、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建成后非出售、非出租的,实行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一、工业项目 9.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 2 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