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 年修订完整版 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版) (1998 年 7 月 24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7 月 27 日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 2002 年 9 月 29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 年 9 月 25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5 月 17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9 月 25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3 月 31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