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 XX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04 年 11 月 15 日 13:09 XX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03 年 3 月 13 日 XX 市人民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 年 4 月 15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等 7 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X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7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九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必须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