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979 年的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背景之下,在这一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现象并不突出,因此,1979年的刑法没有系统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依投机倒把犯罪、制造、销售假药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进行论处。刑法第117 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98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对该刑法典第117 条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 年7 月18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题 的解 答 (试 行)》,对于什 么 是投机倒把行为 作 出了规定,其中明 确 指 出:“在生产、流 通 中,以次 顶 好 、以少 顶 多 、以假充真 、掺 杂 使 假”为 投机倒把的表 现形 式 之一。国务 院1987 年9 月17 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 处罚暂 行条例 》第3 条规定:“以牟 取 非 法利 润 为 目 的,违反国家 规定和 政 策 ,扰 乱 社 会主 义 经济秩 序 的”,“制造、推 销冒 牌 商品、假商品、劣质 商品,坑 害消 费 者,或者掺 杂使 假,偷 工减 料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 投机倒把的表 现形 式 之 2 一。这样,一部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实际按投机倒把犯罪处罚了。1979 年刑法第164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可视为刑法关于生产、销售特种伪劣商品罪的直接规定。1982年《食品卫生法》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3 年7 月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该决定通过整合 吸 收 刑法典 和其他刑事法律 、附 属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