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 第一篇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 14 第三章 居住用地规划 第一节 居住区指标控制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备注: 每户按3.2人计算。 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第十八条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十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m 2/人) 表3.2 住宅层数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低层 28~40 26~37 21~30 多层 18~25 18~25 14~20 中高层 17~26 14~20 12~16 高层 17~26 10~15 8~11 备注:1.南宁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Ⅳ类区。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3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3 用 地 构 成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1.住宅用地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 100 100 100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4的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 第一篇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 15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表3.4 住宅层数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低层 43 多层 32 中高层 30 高层 22 备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二十三条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3.5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表3.5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