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 2010 年 12 月 31日市政府第 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省贯彻的意见的通知》,结合 XX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 XX 县区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七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 7%;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 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上一年全市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