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配套制度 XX 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 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
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
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 21 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 50%
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 5 人
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 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