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范文合集 XX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 (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 (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市属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 10 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200 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五条市信息办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的主要标准: (一)符合“数字温州”规划布局要求; (二)有利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采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安全保障体系安全可靠; (五)投资合理。 重大项目的审查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估。 第六条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编制《XX 市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财政投资预算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财政投资预算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暂缓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 (一)列入上一年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