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为规范独山港区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搬迁户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XX 县区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XX 县区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办法(试行)》。 一、房屋搬迁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搬迁,是指因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实施的房屋搬迁,即对被搬迁户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所作的补偿;统一安置,是指主要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搬迁户房屋所作的安置。房屋搬迁遵循依法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实施搬迁主体应当对被搬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被搬迁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腾房,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搬迁工作的实施。 (四)XX 县区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独山港区规划控制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实施搬迁主体和被搬迁户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奖励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结算办法、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搬迁管理和安置认可办法 (一)被搬迁房屋用途、面积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效依据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独山港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村级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确定。 (二)房屋搬迁安置人员的确定按照《XX 县区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18 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搬迁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搬迁评估作价,按《XX 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08〕2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搬迁评估补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房屋评估和安置情况采用村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征地搬迁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市级相关部门、独山港区和有关村级组织及接受委托的搬迁、评估、审计等单位成立项目审核组,对被搬迁户家庭居住状况、搬迁面积、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搬迁补偿评估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三、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房屋搬迁的补偿安置依据是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