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吸引州外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优势资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自治条例》,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及以旅游业为主的三产类项目的投资者,而且税务关系在自治州境内的,在执行国家、省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州投资的,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省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投资方式
投资者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具体为: 1、合资、合作、独资; 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 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 4、世界贸易组织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三条、产业导向
1、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 2、特种种养殖业及高科技农业和农副产品、畜产品深加工; 3、中藏药材规模种植和深加工; 4、生态环境保护; 5、市场建设; 6、矿产资源开发; 7、旅游业开发; 8、能源建设及高耗能无污染工业; 9、交通、通讯设施建设; 10、城镇配套设施建设; 11、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 12、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二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工业项目(含农畜产品加工项目)
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增值税、所得税入库的 30%,由受益财政拨付给投资者,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助资金,其中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提高到 50%
第五条、农业项目
投资农畜产品、中藏药材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及投资开发荒山、荒坡 200 亩以上的项目,自有收益起 5年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