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2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泽和,男,38 岁,苗族,工作单位:XX 县区国土资源局,,电话: 被申请人:XX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案由
申请人对麻阳苗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 年 3 月 30 日)编号;2015002 号工伤认定书,现向 XX 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麻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 年 3 月 30日作出的编号:2015002 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张泽和在 2015 年 2 月 12 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中午 12 点 10 分左右,刚下班回家就接到国土局地基股长张斤华的电话,要求慢点休息先到局办公室查一下黄双乡宅基地发证指界人员的工作经费出入问题,由于事发突然,乡镇在外工作人员都在等待核查结果
申请人为了不耽误工作,只好从家中骑电动摩托车返回办公室,当时,正逢赶集天中午,车辆、人群络绎不绝道路拥堵,只好另辟捷经走火车站货场道路赶往局里,恰巧道路前一辆货车尘土飞扬迎面驶来,申请人谨慎驾驶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洼处人车一起滑倒,因货车撒落地面的碎石、矿渣较多车子打滑摔得严重,经医生诊断申请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裂实施手术后导致伤残
申请人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 年 3 月 30 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 2015002 号的不予受理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是工作人员不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