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主席令第 61 号公布,2016 年 7 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 号)第 d1600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事项下放方案及权限调整的通知》(桂水水管〔2016〕61 号)。 (一)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修建水库: 1.新建小型水库坝高 30m 以下,或总投资(不含输水管线)1 亿元以下; 2、修建小型水库坝高 10m 以上且总库容 20 万 m 以上。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修建水库。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3 注:上述工程不含国际、省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2016 年版)“工程设计”中的“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确定;审批权限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年 3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七十七号发布根据 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 七、 八、 九、 十、十一条规定: ①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③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④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