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for medical organization2005-07- 27 发布 2006-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发布目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07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II1 范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8978 的相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5、表 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