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 篇 XX 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 XX 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 XX 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三条 XX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第四条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XX省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 XX 省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对参保单位填报的《XX 省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